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 財稅[2003]l83號文件的執行起始日期為文到之日。
二、 對于已改制的企業,凡符合財稅[[2003]183號規定條件的,已征的印花稅不予以退還,未征的印花稅不予以追征。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
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1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企業改制的指示精神,規范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現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 關于資金帳簿的印花稅
(一) 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帳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成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企業將債務留在原企業,而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的新公司。
(二)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帳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朱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工。
(三) 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四) 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五) 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二、 關于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己貼花的,不再貼花。
三、關于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