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精神,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經研究,現就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免征農業稅后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各地要認真落實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在農村廣為宣傳國家稅收政策,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大力支持農村稅費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