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治“非典”工作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3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關于防治“非典”工作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支持“非典”防治工作和緩解“非典”對經濟的影響,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對鐵路旅客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此期間已征收的稅款予以退還。
二、對由政府組織拍賣或委托指定機構銷售“非典”捐贈物資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于本通知下發前已征收的稅款不再予以退還,未征收的稅款不再予以征收。
三、對在“非典”防治期間被政府征用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和培訓中心(含度假村),憑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文件(證明),2003年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發生期間個人取得的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等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業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6號)、《財政部關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通知》(財稅[2003]11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非典”疫情期間對北京市經營蔬菜的個體工商戶免征有關稅收的通知》(財稅[2003]112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統一執行到2003年9月30日。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