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
經省政府批準,省局于2003年5月9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工作促進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通知》(粵地稅發[2003]120號)就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間的部分稅收政策問題提出了九點意見。這九點意見,對于深入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手抓非典型肺炎防治,一手抓經濟建設”的指示,盡可能降低非典型肺炎對經濟的影響,充分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大力扶持企業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培育地方后續稅 源,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由于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屬特定時期的特殊措施,隨著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日趨規范化和常規化,省局決定停止執行《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工作促進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通知》(粵地稅發[2003]120號)。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該文件中的第一條繼續執行;其余八條停止執行;
二、本文自2004M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工作促進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通知》(粵地稅發[2003]120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工作促進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通知
粵地稅發[2003]120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為深入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手抓非典型肺炎防治,一手抓經濟建設”的指示,盡可能降低非典型肺炎對經濟的影響,充分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大力扶持企業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培育地方后續稅源,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經省政府批準,省局就稅收政策問題提出以下幾點意見。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將營業稅起征點由原來的每月800元,調整為租賃業每月1000元、租賃業以外的其他行業每月2000元。本項規定自2003年1月1日開始執行。
二、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政府指定的捐贈管理機構向非典型肺炎防治支付的捐贈支出,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憑捐贈票據,在當期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以鼓勵納稅人對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捐贈行為。本項規定自2003年1月1日開始執行。
三、凡承擔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務的傳染病醫院、綜合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單位中參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線醫務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本項規定自2003年1月1日開始執行。
四、對單位發給個人的用于預防非典型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可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兔予征收個人所得稅。本項規定自2003年1月1日開始執行。
五、因受非典型肺炎影響嚴重,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減免申請。經當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并報省局備案,可以酌情減免。
六、考慮到目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雙定”戶大都從事服務行業,受非典型肺炎的影響較大,各地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受非典型肺炎影響的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納稅定額。
七、因受非典型肺炎影響嚴重,納稅人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市級稅務機關批準,并報省局備案。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八、因受非典型肺炎影響嚴重,不能按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繳費單位提出申請,向主管稅務部門申報,經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局的征收管理分局和社保部門共同審批,可以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企業經批準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在緩繳期內不繳納滯納金。
九、對按月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在防治“非典”’期間,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每月的15日,其中2003年5月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0日。在此期間,個別納稅人因非典型肺炎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報的,可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酌情批準進一步延期。
以上規定除第一、二、三、四項以外,其余各項規定從2003年4月1日起開始執行,停止執行時間另文通知。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