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局關于繼續做好中小企業信用
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4月1日 粵中小企[2004]14號
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及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局關于繼續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企業[2004]303號)轉發給你們。根據通知精神和省機構編制規定的通知》(粵機編[2003]1號)規定,我省有關推進中小企業改革和發展工作由省中小企業局承擔,包括繼續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工作,其具體實施辦法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37號)要求執行。
廣東省中小企業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做好中小企業信用
2004年2月23日 發改企業[2004] 3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經委)、中小企業局及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關于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37號)精神,根據國務院賦予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工作職責,現就繼續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鑒于原國家經貿委有關推進中小企業改革和發展工作,包括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職能已劃歸國家發展改革委,今后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37號)涉及的原國家經貿委和地方經貿委的工作職責均改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地方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承擔。 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 59號)及原國家經貿委《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經貿中小企[1999] 540號)、《關于建立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1] 1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 37號)要求,有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工作,由擔保機構自愿申請,經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審核和推薦,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備案并商國家稅務總局后下達免稅名單。具體實施辦法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 37號)要求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