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家禽行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緊急通知》(財稅[2004]4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財稅[2004]45號中第四點有關減免2004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待請示省政府后另行下文。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家禽行業
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緊急通知
財稅[2004]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保持和促進家禽業持續穩定發展,盡量降低“禽流感”疫情所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扶持家禽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04]17號)精神,現就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個人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家禽加工企業和冷藏冷凍企業加工銷售禽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企業進行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業所得稅。
三、對企業或個人由于禽類撲殺所取得的財政專項補助,免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企業由于禽類撲殺所造成的凈損失,允許其在所得稅前全額列支。
四、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企業、家禽加工企業、冷藏冷凍企業及個人生產經營用的土地、房產和車船,適當減免2004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五、對禽類加工產品出口應退稅款實行及時足額退稅,對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規定的出口備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部分,應在企業抓緊備案的基礎上給予退稅。
六、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所說的免稅收入和免稅所得均應與企業的應稅收入和應稅所得分開核算。
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