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自去年底以來,全省各地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2003]247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要求,認真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為進一步加強國、地稅局的協作,確保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順利進行,針對各地在評定過程中反映的有關問題,經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共同研究,現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純屬地稅系統管理的納稅戶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由各級地稅部門負責,無須經各級國、地稅聯合評審委員會共同評定。其A、D級納稅人名單只報送省地稅局備案。
二、納入首批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范圍的納稅人,應包括實行企業所得稅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查帳征收的所有納稅人。
三、統一將2002年至2003年確定為納稅信用等級第一個評定周期,今后依次類推確定每個評定周期。各級聯合評審委員會應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納稅信用等級的共同評定工作。對3月底前已由各級聯合評審委員會評出相應納稅信用等級、但在其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發現A、B、C級納稅人有《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情形的,一律按照動態管理要求相應降低其納稅信用等級。
四、經市或縣(市、區)一級聯合評審委員會共同評定的A、D級納稅人,統一由當期負責主持評審工作的市國稅局或地稅局匯總填寫《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情況備案匯總表》(具體樣式見附件1),并于每年4月10日前,以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兩種形式(所有電子表格要求統一使用EXCEL制作)分別報送省國稅局和地稅局備案。
五、為激勵A級納稅人,擴大其社會影響力,推動我省稅收信用體系建設,各市國稅局、地稅局可統一制作牌匾授予A級納稅人(具體樣式標準見附件2),但不得向納稅人收取任何有關費用。同時,對A級納稅人要加強動態管理,一旦發現有因違反《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有關規定而被取消A級信用等級,應及時向社會公告并立即收回其牌匾。
六、今年首次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級國稅局、地稅局務必爭取當地政府的重視和支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抓緊、抓實,確保聯合評審工作按期順利完成。
附件: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情況備案匯總表(略)
2.A級納稅人牌匾式樣標準(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