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984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省局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實施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行政許可納稅人范圍的界定,各縣級以上國稅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和〈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01號)的有關要求,對從事應稅勞務年營業額在6萬元以下或從事商品銷售年銷售收入在12萬元以下、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業務的專業機構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帳有實際困難的個體工商戶,根據其申請批準其建立收支粘貼簿和進貨銷貨憑證登記簿。
二、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的管理,在省局沒有統一規定前,有關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的樣式和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地級市國稅局統一制定,并在年底前報省局備案。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