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監管力度,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失控發票騙取抵扣稅款,堵塞稅收漏洞。總局決定在現有金稅工程有關系統的基礎上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內容
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是依托現有防偽稅控系統網絡版軟件,并對其功能延伸拓展,以日為單位進行失控發票數據采集和更新,通過認證發票數據與失控發票數據雙向比對,及時發現屬于失控發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以下簡稱“抵扣聯”),并轉稽查部門處理,達到快速反應、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失控發票騙取抵扣稅款的目的。具體實現方法是:在防偽稅控系統網絡版中增加雙向比對功能,即:通過認證環節將要認證的抵扣聯數據與失控發票數據進行自動比對,發現屬于失控發票的抵扣聯(該類發票稱為“認證時失控發票”);通過每天新增的失控發票數據與前期已認證相符的抵扣聯數據自動比對,發現屬于失控發票的抵扣聯(該類發票稱為“認證后失控發票”)。
二、運行模式
根據防偽稅控系統網絡版軟件數據集中模式的不同,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可實行總局、省局、地市局三級運行模式和總局、省局兩級運行模式。
三級運行模式是通過地市級防偽稅控系統網絡版軟件每日定時自動逐級上傳失控發票數據至總局,總局按日匯總全國失控發票,更新失控發票數據庫,并將新增失控發票數據、撤消失控發票數據逐級下發至地市級防偽稅控系統網絡版軟件中,實現認證發票數據與失控發票數據的雙向比對。
兩級運行模式是通過省級防偽稅控系統網絡版軟件每日定時自動上傳失控發票數據至總局,總局按日匯總全國失控發票,更新失控發票數據庫,并將新增失控發票數據、撤消失控發票數據下發至省級防偽稅控系統網絡版軟件中,實現認證發票數據與失控發票數據的雙向比對。
三、業務流程
(一)歷史數據導入
防偽稅控系統網絡版軟件失控發票庫的初始失控發票數據由總局統一從稽核系統失控發票數據庫的歷史數據導入。該項工作應于9月30日前完成。
(二)數據采集
新增失控發票數據由發票發售崗位依據征收管理部門提供的失控發票書面材料(包括稽查部門案件查處中發現的走逃企業),通過防偽稅控網絡版發票發售子系統及時確認后進行采集。
(三)數據傳輸
已采集的失控發票數據由系統每日21:00自動上傳總局。
(四)數據匯總
在總局建立失控發票管理系統,由系統每日23:00自動匯總各地上傳的失控發票數據,保存到總局的全國失控發票數據庫表中。
(五)數據撤消
總局在收到省稅務機關的撤消失控發票書面申請后,經審核,對全國失控發票數據庫表中的失控發票進行撤消,保存到總局的全國失控發票數據庫表中。
(六)數據下發
總局失控發票管理系統定時形成全國新增失控發票、撤消失控發票下發數據文件并由系統每日0:00至8:00定時自動下發到各地,更新各地失控發票數據庫。
(七)雙向比對
1.納稅人持抵扣聯到稅務機關認證時,系統自動將認證的抵扣聯數據與失控發票數據進行自動比對,屬于失控發票的,系統將提示認證結果為“認證時失控發票”。認證崗位人員應立即扣留紙質發票,將紙質發票復印件及《認證結果通知書》于當日轉稽查部門。“認證時失控發票”單獨生成電子信息通過軟盤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端采集系統通過網絡進行抵扣聯認證(以下簡稱“網上認證”)時,認證結果下發后系統自動將認證的抵扣聯數據與失控發票數據進行自動比對,屬于失控發票的,系統將認證結果記錄為“認證時失控發票”。認證崗位人員應于2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將抵扣聯原件報稅務機關,并于扣留紙質發票的當日將紙質發票復印件及《認證結果通知書》轉稽查部門。“認證時失控發票”生成電子信息通過軟盤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2.通過每天新增的失控發票數據、撤消失控發票數據與前期已認證相符的抵扣聯數據自動比對,發現屬于失控發票的抵扣聯,系統將認證結果記錄為“認證后失控發票”。認證崗位人員應于2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將抵扣聯原件報稅務機關,并于扣留紙質發票并追回已抵扣稅款后的當日將紙質發票復印件及《認證結果通知書》轉稽查部門。“認證后失控發票”生成電子信息通過軟盤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四、認證時失控發票和認證后失控發票的處理辦法
認證系統發現的“認證時失控發票”和“認證后失控發票”經檢查確屬失控發票的,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五、技術實現
(一)對地市或省級運行的防偽稅控網絡版軟件進行升級,升級軟件安裝包及安裝說明等文檔放置在總局技術支持網站(http://130.9.1.248)上,各地下載后自行完成升級工作;
(二)對地市和省級的MQ傳輸通道進行配置,配置說明等文檔放置在總局技術支持網站(http://130.9.1.248)上,各地下載后參照配置說明自行完成。MQ滾動保存10日內的數據作為備份。各地應采取有效措施,解決MQ傳輸通道的設備備份問題,以保證上下級數據傳輸通暢。
六、組織培訓
總局已經組織以省為單位的業務和技術人員師資培訓,各省負責培訓本地的業務和技術人員。
七、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正式啟用后,金稅工程稽核系統中失控發票的采集、比對功能自行屏蔽,《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比對操作規程》(國稅發〔2004〕43號)中有關失控發票的采集、比對的規定廢止執行。
八、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于2004年10月15日正式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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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4年9月23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