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8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國稅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堅持兩手抓。,在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工作中要做到警鐘長鳴,長抓不懈。要密切注意騙稅案件發生的新動向、新特點,把握好審核、審批退(免)稅的重點環節、重點對象,采取積極措施,堵塞漏洞,嚴防偷騙稅案件的發生。
二、各級國稅部門在審核、審批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要嚴格審核、審批程序,決絕不能以退(免)稅單證齊全、相關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為由而不顧其他因素。對本地區新增的的出口異常企業和大量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要進行實地核查,對其生產經營狀況、生產能力、稅負水平等總體情況進行分析、監控,強化評估管理。特別要將外貿企業從非長期供貨的異地企業購進貨物出口、從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通報的新出現騙稅案件地區購進貨物出口的退稅申報,以及新增出口異常增長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列入重點審核對象,加大審核力度,拓寬審核范圍,要在進行綜合評估、排除偷騙稅疑點后方可辦理退(免)稅。
三、各地國稅部門對在退(免)稅審核、審批過程中發現的偷、騙稅疑點,應及時移交稽查局進行深入檢查。凡發現騙稅案件或重大騙稅線索,要及時上報省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