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2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和規范普通發票的統一管理,便于全國普通發票的統一識別和查詢,全國稅務機關從2005年1月1日起推行了統一的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此后,部分納稅人和相關單位對分類代碼中第6、7位年份代碼的指代意義提出疑問,為避免使用中出現解釋歧義,特明確如下:
一、普通發票分類代碼中的第6、7位年份代碼,是指發票的印刷年份,并非發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但各地普通發票的印制數量也應嚴格控制在一年以內,防止過多冗余,避免造成損失。
二、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的印制顏色可根據印刷設備的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應將年份代碼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有關規定和含義通告當地公安交管部門。如有問題應及時做好協調和解釋工作。
一、普通發票分類代碼中的第6、7位年份代碼,是指發票的印刷年份,并非發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但各地普通發票的印制數量也應嚴格控制在一年以內,防止過多冗余,避免造成損失。
二、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的印制顏色可根據印刷設備的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應將年份代碼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有關規定和含義通告當地公安交管部門。如有問題應及時做好協調和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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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八日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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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