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404號)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從2005年1月1日起,主管稅務機關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為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系統安裝前已經為納稅人開具的非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要及時通知相關納稅人,在做好非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回收、預征稅款核實的基礎上,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重新開具。
二、關于防偽稅控設備的安裝、使用及培訓工作省局另文通知。
三、在防偽稅控代開票征收系統未投入運行前,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為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暫按如下流程操作:
1.增值稅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時,應填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式樣見國稅發〔2004〕153號文的附件,以下簡稱《申報單》),連同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主管稅務機關稅款征收崗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全額申報繳納稅款,同時繳納專用發票工本費;主管稅務機關稅款征收崗通過征管軟件“申報征收→稅款預繳→一般預繳”模塊錄入征收稅款,同時在“申報征收→其他申報→稅務行政性收費”模塊錄入征收代開發票工本費。
2.增值稅納稅人繳納稅款及專用發票工本費后,憑《申報單》和稅收完稅憑證及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代開專用發票崗位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代開專用發票崗位在核對《申報單》和稅收完稅憑證上的金額、稅額后,按照《申報單》、完稅憑證和專用發票一一對應即“一單一證一票”原則,通過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為納稅人代開防偽稅控專用發票。
3.稅務機關必須在一個窗口設置征收崗位和代開發票崗位。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