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63號
北京、天津、上海、安徽、重慶、廣西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申請的部分設有固定裝置的應急通信車輛(詳見附件《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應急通信車輛明細表》)準予免征車輛購置稅。請各地對照《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應急通信車輛明細表》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件: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應急通信車輛明細表(編者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