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原因:1.根據粵地稅發﹝2009﹞19號文的規定,粵地稅發﹝2004﹞332號文第二點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2.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的規定,粵地稅發﹝2004﹞332號第二條“對困難減免的認定原則”廢止。
各市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40號,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已以粵財發﹝2004﹞99號轉發)廢止了對微利虧損企業的房產“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時期內免征房產稅”和“企業停產、撤銷后,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的規定。為了加強對房產稅的征收管理,規范房產稅減免審批程序,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二、各級地稅部門在辦理房產稅減免審批時,應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納稅人按章納稅確有困難,并符合以下三項原則之一的,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的照顧:
(一)企業連續3年虧損,且年度職工月人均收入不高于虧損企業稅前可扣除計稅工資標準的;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發生重大損失,難以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
(三)屬于國家政策扶持的企業或者由于政策性虧損而導致納稅確有困難的。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