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48號)轉發(fā)給你們,省局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我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仍采用電子申報軟件采集逾期未申報抵扣的海關完稅憑證信息,于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二、納稅人丟失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必須通過電子申報軟件完整、準確采集所丟失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相關電子信息,并憑海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抵扣申請。國稅機關審核并經稽核系統(tǒng)比對無誤后,方可予以抵扣進項稅額。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