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欠稅公告辦法(試行)》(2004年10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8號)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欠稅公告管理工作是新時期稅務機關推進依法治稅的重要舉措,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國家稅務局系統各級公告機關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加強配合,積極清繳欠稅。計統(計征)部門負責核算欠繳稅種的金額,并按照要求分別提供給同級征管部門和上級計統(計征)部門;各稅種管理部門負責有關稅種欠稅的管理和政策指導;稽查部門落實主管稅務機關清收欠稅要求,實施有關的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審查欠稅公告的程序和欠稅信息的合法性;辦公室負責辦理在新聞媒體發布欠稅公告的工作;征管部門負責辦理在國稅網站和辦稅服務廳(公告欄或電子顯示屏)發布欠稅公告的工作,負責審核上報省級公告機關有關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納稅人欠稅信息。
二、各級公告機關要充分利用《中國稅務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和當地主要媒體,按期將納稅人欠繳稅款情況予以公告,同時必須在納稅人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的辦稅服務廳予以公告。
三、欠稅公告按規定需要報上級機關公告的,由下級機關將欠稅公告的詳細內容以正式文書的形式上報。
四、嚴格執行按期公告制度。下級公告機關必須及時上報欠稅信息,對于按季度公告的欠稅信息,應于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對于按半年公告的欠稅信息,應于半年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對于隨時公告的欠稅信息,應于月份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各級公告機關必須按期作出欠稅公告。
五、對超過公告期限且不清繳稅款的欠稅戶,主管稅務機關應繼續上報其欠稅信息,公告機關應予繼續公告。對已經公告的欠稅戶,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組織清繳,并通過強化稅源監控防止新欠的發生。
附件: 1.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的通知 (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