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查處以前年度地方稅項是否允許稅前扣除的請示》(陽地稅發[2005]100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稅金以及視同稅金的教育費附加允許在稅前扣除。因此,對稅務機關查出納稅人少繳納的上述稅金允許在其所屬年度做稅前扣除。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