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5〕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盧森堡大公國政府對航空運輸企業國際運輸收入互免稅收的換函,已分別于2005年7月22日和2005年8月4日由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和盧森堡財政部長榮克代表各自政府簽署,現印發給你們。該換函自2005年8月4日起生效,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盧森堡大公國政府對航空運輸企業國際運輸收入互免稅收的換函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盧森堡大公國政府對航空運輸企業國際運輸收入互免稅收的換函
中方函
閣下:
我榮幸地提及兩國航空企業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收入互免稅收問題,并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議以下安排:
兩國政府指定的航空運輸企業在對方國家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利潤和收益,在對方國家免征一切稅收。
如果閣下接受上述安排,我榮幸地建議,本信函及閣下確認盧森堡大公國政府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提上述建議的復函將構成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議。該協議將自閣下復函之日起生效。
順致崇高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
謝旭人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盧方函
閣下:
我榮幸地確認收到您2005年7月22日的來函,內容如下:
“我榮幸地提及兩國航空企業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收入互免稅收問題,并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議以下安排:
兩國政府指定的航空運輸企業在對方國家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利潤和收益,在對方國家免征一切稅收。
如果閣下接受上述安排,我榮幸地建議,本信函及閣下確認盧森堡大公國政府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提上述建議的復函將構成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議。該協議將自閣下復函之日起生效。
順致崇高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
謝旭人”
我謹確認,盧森堡同意來函內容,并請閣下接受崇高的敬意。???????????????????????????????????????
盧森堡大公國政府代表
財政部長
讓·克勞德·榮克?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