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購進飼料添加劑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或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13%時如何計算銷項稅額的請示》(珠國稅發〔2005〕76號)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9號)的規定,飼料添加劑不屬于飼料的范圍,應按17%的稅率計征增值稅。企業購進飼料添加劑取得的扣稅憑證上注明適用13%稅率的,在銷售時都必須按17%的稅率計算征收增值稅。
此復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