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請示》(茂國稅發[2005]53號)收悉。關于納稅人取得“南昆臨管柳”等鐵路運費是否給予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鐵路運輸費用,準予抵扣的鐵路運費范圍包括運輸運營費用、臨管鐵路運費、新線運費、鐵路建設基金等項目。一般納稅人取得鐵路部門開具的貨票,票面上注明是“南昆臨管柳”、“南昆臨管昆”運費,如鐵路部門出具證明屬于臨管鐵路運費的,其進項稅額可按規定予以抵扣。
此復。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