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出口貨物征、退稅政策的宣傳輔導。《通知》明確對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須向征稅部門申報納稅。這是對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進一步完善。各級國稅部門應及時宣傳輔導,讓廣大出口企業了解出口貨物征、退稅政策,提高企業正確執行出口貨物征、退稅政策的自覺性。
二、強化征、退稅銜接。各級國稅部門要采取措施加強征稅與退稅環節的銜接,健全征、退稅部門相互聯系的工作制度,建立征、退稅相關數據的信息交換機制,避免征、退環節脫節,保證逾期未申報退(免)稅、國家不予退(免)稅等出口貨物須視同內銷征稅的政策規定貫徹落實到位。
三、各地要加強對出口貨物征、退稅政策執行情況的跟蹤和檢查,及時發現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堵塞管理上的漏洞。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