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地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辦法》規定,進一步按照省局要求規范全系統的征管基礎工作,確保征管數據的唯一性、真實性,并實現信息共享,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納稅服務。
二、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總局的規定要求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不能滿足稅收管理特殊需要而要求納稅人另行提供的,需經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確定,報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備案。
三、適用不同會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具體種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財務會計報表條例》及財政部制定頒發的各項會計制度的規定報送。
四、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有需要可按月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外,其他納稅人按《辦法》規定按季或按年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五、各地務必于4月30日前由職能部門按照不同納稅人適用類型列出清單,明確納稅人需要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種類,通過各種方式告知《辦法》中所稱納稅人,并積極宣傳統一、規范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意義和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具體規定。
六、請及時把執行《辦法》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向省局反映,以便省局向總局反饋。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