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關于證照外框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價函〔2005〕11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
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
廣東省物價局關于證照外框收費問題的通知
粵價函[2005]114號
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省直、中央駐穗有關單位:
為防止一些單位利用職權變相亂收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價格和收費管理的規定,觀就證照外框收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局《關于證照鏡框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價[1999]190號)停止執行,今后各級物價部門不再單獨審批證照外框工本費。
二、各行政機關及其下屬單位不得強制辦理證照單位購買證照外框,也不得要求辦證單位購買指定的證照外框并收取工本費等。凡是強制或者指定辦證單位購買證照外框井收取費用的,一律按亂收費處理。
三、本通知從2005年4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證照外框收費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各級物價部門要對現有的證照外框收費進行一次清理。
廣東省物價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