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5〕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明確以下幾個問題,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今后辦理已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一律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為依據。《通知》附件《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明細表》與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印發的《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所列車輛相對應。
二、車輛生產企業需要為其產品申請列入《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的,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請有關市局通知車輛生產企業,《通知》停止執行的免稅車輛圖冊內的車輛,如生產企業現仍繼續生產的,車輛生產企業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5〕47號)規定重新提出免稅申請(今年內已經提出免稅申請的除外)。
三、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已經運抵省局,請各市局盡快到省局流轉稅處領取(聯系人:禤井華,電話:37655410)。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