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6年1月1日起調整下列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一、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藍濕皮、濕革、干革的出口退稅政策。具體見附表一。
????二、將列入《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預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約》(《PIC公約》)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POPS公約》)中的25種農藥,分散染料,汞,鎢、鋅、錫、銻及其制品,金屬鎂及其初級產品,硫酸二鈉,石蠟的出口退稅率下調為5%。具體見附表二。
????特此通知。
????附表:1.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目錄
????2.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的商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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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