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公告〔2016〕10)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銷毀舊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請示》(穗國稅發〔2005〕96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放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0〕757號)規定,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銷毀等,暫由省國家稅務局參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32號)規定, 其他未填用的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需要銷毀時,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清點,并編造銷毀清冊,報經地(市)級稅務機關領導批準,指派專人復點并監督銷毀。因此,省局同意你局參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并按“其他未填用的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銷毀方式,銷毀舊版(2000年版)空白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此復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