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二手車經營的流通管理,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在我省具體實施辦法出臺之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693號,省局粵國稅函[2005]424號轉發)的規定精神,現對二手車經營稅收征管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從事二手車交易的市場(指經按國家規定審批的舊機動車交易市場,下同),包括二手車經紀機構和消費者之間二手車交易需要開具發票的,均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統一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規定,消費者銷售二手車其售價超過原值的,銷售方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銷售方免征增值稅。
二、從事二手車拍賣活動的拍賣行在收取二手車拍賣款項時,應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對拍賣行受托拍賣二手車,向買方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應當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拍賣的二手車屬于免征增值稅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國稅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
三、從事二手車交易的經銷企業,包括從事二手車交易的汽車生產和銷售企業,在取得二手車銷售收入時,應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四、鑒于對消費者的二手車交易征收增值稅屬于零散稅源,稅務機關可委托二手車交易市場或拍賣行代征增值稅稅款。
五、需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和拍賣行須安裝電子申報軟件系統,并通過軟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