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審計廳: 你廳《廣東省審計廳關于咨詢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問題的函》(粵審經函[2006]153號)收悉,現就有關固定資產確定殘值比例問題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企業調整固定資產殘值比例執行時間的通知》(國稅函[2005]883號)規定“從國稅發[2003]70號文下發之日起,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在計算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在上述文件下發之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企業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確定的殘值比例不再進行調整”。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在國稅發[2003]70號文下發之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應在原價的5%以內確定殘值比例,如果企業將殘值比例確定為零,則其實質上未確定固定資產殘值,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有關“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的規定,因此,對企業在國稅發[2003]70號文下發之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企業將殘值比例確定為零并依此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應根據資產的實際情況在原價的5%以內確定殘值比例,并按稅收法律法規及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廣東省審計廳關于咨詢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問題的函
粵審經函[2006]153號
省地稅局: 我廳在對韶鋼集團原總經理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中發現,韶鋼集團使用直線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將殘值率定為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企業調整固定資產殘值比例執行時間的通知》(國稅函[2005]883號)“從國稅發[2003]70號文下發之日起,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在計算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在上述文件下發之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確定的殘值比例,不再進行調整》”,韶鋼集團在國稅發[2003]70號文下發之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殘值率定為零,是否不需要進行調整? 請予以答復。
廣東省審計廳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