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一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精神,為鼓勵社會資金捐贈創新活動,現對納稅人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對納稅人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實行封閉式財務管理,全部捐贈資產專項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事業,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管好、用好捐贈資產。 三、本通知所稱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是指1999年5月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由科技部主管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所稱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是指1999年經批準成立的,專門負責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非營利事業法人。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