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青藏鐵路運營,減輕青藏鐵路公司的經營壓力,根據 2001年第105次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紀要及《國務院關于組建青藏鐵路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02]66號)的精神,現就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青藏鐵路公司取得的運輸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對青藏鐵路公司取得的付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本條所稱的“運輸收入”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鐵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44號)第一條明確的各項運營業務收入。
本條所稱的“其他業務收入”是指為了減少運輸主業虧損,青藏鐵路公司運營單位承辦的與運營業務相關的其他業務,主要包括路內裝卸作業、代辦工作、專用線和自備車維檢費等納入運輸業報表體系與運輸業統一核算收支的其他收入項目。
本條所稱的“付費收入”是指鐵路財務體制改革過程中,青藏鐵路公司因財務模擬核算產生的內部及其與其他鐵路局之間虛增清算收入,具體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鐵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44號)第二條明確的不征收營業稅的各項費用。
二、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青藏鐵路公司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三、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外銷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資源稅。
四、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及運輸主業的,免征契稅;對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應照章征收契稅。
五、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自用的房產、土地照章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28號)停止執行。
青藏鐵路公司所屬單位名單見附件。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附件:青藏鐵路公司所屬單位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青藏鐵路公司所屬單位名單
序號 |
單位名稱 |
1 |
西寧車站 |
2 |
西寧車務段 |
3 |
德令哈車務段 |
4 |
格爾木車務段 |
5 |
西寧供電段 |
6 |
西寧機務段 |
7 |
西寧工務段 |
8 |
格爾木工務段 |
9 |
西寧工務機械段 |
10 |
西寧電務段 |
11 |
西寧車輛段 |
12 |
西寧客運段 |
13 |
西寧房建生活段 |
14 |
格爾木房建生活段 |
15 |
西寧物資采購供應中心 |
16 |
青藏鐵路公安局 |
17 |
西寧鐵路公安處 |
18 |
格爾木鐵路公安處 |
19 |
拉薩公安處 |
20 |
拉薩車站(拉薩辦事處) |
21 |
西寧疾病預防控制所 |
22 |
青藏鐵路公司黨校 |
23 |
西寧乘務員公寓 |
24 |
青藏鐵道資金結算所 |
25 |
建設項目管理所 |
26 |
青藏鐵路公司裝卸管理所 |
27 |
青藏鐵路公司駐北京辦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