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范圍內推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6〕16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版貨運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187號)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貨運單位使用貨運發票稅控系統開具貨運發票(以下簡稱稅控貨運發票),一般納稅人取得稅控貨運發票必須通過貨運發票稅控系統認證,認證相符的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的抵扣憑證。自2007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舊版貨運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在我省電子申報軟件未升級前,為做好貨運發票的申報和數據采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稅控貨運發票的認證和申報
納稅人取得稅控貨運發票抵扣聯,必須經稅務機關的貨運發票稅控系統掃描認證,認證通過的貨運發票方可作為扣稅憑證。操作員打印貨運發票認證結果清單,并加蓋印章交給納稅人。
由于我省一般納稅人采用電子申報軟件進行納稅申報,目前申報軟件要求采集全部運輸發票的抵扣信息,因此認證通過的稅控貨運發票信息也須錄入。為了減輕納稅人的工作量及避免信息的重復上報,稅控貨運發票在電子申報系統采取以下方式填報:
(一)非輔導期納稅人采取匯總錄入的方式,當期申報抵扣的全部稅控貨運發票以一份發票的形式錄入,具體操作指引見附件。
(二)輔導期納稅人仍采取逐票錄入的方式,將當期《發票認證結果清單》中的“認證相符”明細數據通過電子申報軟件逐票錄入,連同舊版貨運發票明細一并生成運輸發票待比對清單。
二、一窗式比對及申報資料審核
一般納稅人申報時,申報受理崗應認真審核《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對稅控貨運發票(即號碼為“999”開頭的發票),其“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小于或等于當期《發票認證結果清單》中“認證相符”的稅額。
對實行遠程申報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應在申報期結束后對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貨運發票認證結果清單》等資料進行審核,凡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通知納稅人更正申報。
附件:非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匯總錄入稅控貨運發票操作指引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非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匯總錄入稅控貨運發票操作指引
在電子申報系統中, 先逐票錄入舊版貨運票后,再匯總錄入認證相符的稅控貨運票,具體操作如下:
●通過【企業電子報稅管理軟件】—【進項發票管理】—【運輸發票】模塊錄入;
●運輸發票種類:選擇“公路運輸”或“內河運輸”,
●“允許計算抵扣的運費稅額”:根據《發票認證結果清單》中“認證相符”的稅額,按政策規定可予抵扣部分填列;
●“運費金額”和“允許計算抵扣的運費金額”:根據“允許計算抵扣的運費稅額”進行倒算;
●“發票號碼”:為20位數,統一按“999+抵扣方稅務識別號+所屬月份”的規則填寫;(如2月份申報期,納稅識別號為440000123456789的納稅人,匯總錄入1月份認證通過的稅控發票時,發票號碼填寫為:99944000012345678901);
●“運輸單位名稱”、“運輸單位納稅識別號”、“開票日期”、“運輸單位主管地方稅務局代碼”、“運輸單位主管地方稅務局名稱”:需錄入(任選一張發票錄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