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100號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安徽省(市)國家稅務局,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6〕48號)的規定,現將徽商銀行、北京銀行和上海銀行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6年起上述3家銀行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詳見附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規定,在總行所在地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暫不實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二、上述3家銀行應在每年年度納稅申報后,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報送匯總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三、上述3家銀行及所屬分支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檢查。
四、上述3家銀行在以后生產經營年度中,因所屬分支機構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匯總范圍、預繳稅款比例和變更名稱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附件:徽商銀行分支機構名單和北京銀行、上海銀行新增機構名單(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