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省局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國稅機關要提高對個體工商戶建賬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搞好內部學習和對外宣傳工作,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證《辦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個體工商戶加強經濟核算,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
二、各地要根據實際,促使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嚴格按照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進行正確核算。對達不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要在嚴格執行《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有關“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規定的同時,引導其設立賬簿,逐步規范財務核算。
三、各地要鞏固已有的建賬成果,對按照原《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7〕101號)的規定已經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要引導其進一步提高經濟核算能力和水平。
四、各地要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發票管理和檢查,結合稅控收款機的推廣應用和發票抽獎活動的開展,掌握個體工商戶的實際經營情況,督促其規范核算行為,強化建賬意識,逐步擴大建賬面,保證建賬工作落到實處。
五、省局此前關于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的有關規定,與《辦法》有抵觸的,同時停止執行。
六、各地在貫徹執行《辦法》過程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報告省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