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的通知》(國稅函〔2006〕1131號)規定,為做好新版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新版軟件”)的推行工作,現就使用“新版軟件”后會統核算和稅款征收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關于會統核算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機構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756號)規定,在過渡期內暫時保留原有車購稅征收機構及獨立場所的,獨立的車購稅征收機構應當作為稅收會計核算單位,核算車購稅收入的應征、待征、減免、欠繳、上解、入庫和提退等資金運動的全過程。各地稅務機關應在本地區運行“新版軟件”前,組織車購稅征收機構會統人員,進行稅款征收繳庫、退庫、稅收會計、統計、票證等相關計統業務制度培訓以及“新版軟件”、綜合征管軟件的計統業務操作培訓。
不再設置獨立的車購稅征收機構的,車購稅計統業務由當地國家稅務局計統部門負責。
二、關于現金繳稅問題
“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以下簡稱“專戶”)2007年6月30日到期之前,納稅人持現金或銀行卡繳納車購稅的,可繼續采用由專戶開戶銀行在車購稅征收機構經收現金或辦理POS機刷卡的方式,將現金稅款存入專戶。車購稅征收機構在納稅人繳納現金稅款后向納稅人開具《稅收通用完稅證》,并于每月5、10、15、20、2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遇節假日順延),與專戶開戶銀行對賬一致后,填制《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將存入專戶的稅款就地繳庫。車購稅征收機構應將銀行退回的《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報查聯與相應的《稅收通用完稅證》報查聯裝訂在一起備查。
三、關于票證使用問題
使用“新版軟件”后,停止使用原《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車輛購置稅退稅憑證》,各地應按照《稅收票證管理制度》有關規定,集中銷毀庫存的《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車輛購置稅退稅憑證》,并做好有關稅收票證的核算工作。
各地需要增加《稅收通用完稅證》聯次存檔的,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稅收票證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0〕601號)規定,啟用一式四聯的《稅收通用完稅證》。
暫保留獨立車購稅征收機構的,征收機構征收稅款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票證使用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4號)的規定,在稅票上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征收機構辦理退庫時,《稅收收入退還書》上應加蓋在國庫預留印鑒的“車購稅退庫專用章”。“車購稅退庫專用章”的形狀、尺寸、字體、內容和刻制方法等比照“車購稅征稅專用章”的規定執行。
主管車購稅征收機構的國家稅務局,要加強對車購稅稅款征收、會統核算和票證管理等工作的培訓、指導和監督,指派或增配熟悉稅款征收和會統工作的人員到車購稅征收服務廳,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遇有重大情況,請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計劃統計司)。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