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等4家單位公益救濟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等4家單位公益
救濟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納稅人向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等4家單位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和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實行稅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