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市):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1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現將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準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二、準許證券公司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三、準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主承銷商代扣代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