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使用目錄變更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一月四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
目錄變更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2005年12月,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印發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以下簡稱原目錄)同時廢止,對依據原目錄執行的有關優惠政策,調整為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鼓勵類目錄執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發[2005]40號文件精神,現將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目錄變更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類產業內資企業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以下簡稱新目錄)鼓勵類目錄的標準進行審核確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是指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的規定停止執行。
二、2006年1月1日前已按原目錄審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除屬于新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外,均不再調整,可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對屬于新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的企業,應停止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三、對符合新目錄鼓勵類標準但不符合原目錄標準的企業,應從2006年度起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