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詢問,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用于水產品飼養、補充水產品所需的鈣、磷等微量元素,與飼料級磷酸氫鈣產品的生產用料、工藝等基本相同,是否應按照飼料級磷酸氫鈣免稅。現將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可按照現行“單一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免征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凡開具專用發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應照章全額繳納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