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要求,我省“大集中”征管系統即將上線使用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為使我省核定征收的方式符合國稅發[2000]38號文和國稅發[2006]56號文的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上線使用后不能再對核定征收企業采取定額加發票核定征收方式。按照國稅發[2000]38號文第五條的規定,應當采用定額征收方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國稅發[2000]38號文第三條、第九條的規定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并據此通知納稅人預繳期內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二、市、縣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主管稅務機關的政策指導,主管稅務機關要做好新申報表實施后征收方式轉變的銜接工作,及時在“大集中”征管系統將征收方式更改為定額征收。并通知、指導納稅人做好納稅申報。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采取有力措施,盡量減少實行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戶數,促進納稅人從定額征收過渡到申報收入(或成本費用)按應稅所得率征收的方式,進而促進企業健全、完善賬務和會計核算,從核定征收方式向查帳征收方式轉變,以利于進一步提高我省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水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