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轉讓定價調查分析的通知》(國稅函〔2007〕363號)轉發給你們,請各地在進行轉讓定價調查分析時,進一步加強對被調查企業的功能風險分析和關聯交易的相關財務分析,并按稅務總局規定,要求接受轉讓定價調查的企業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主管稅務機關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認定表》和《企業關聯交易財務分析表》,并在立案時向省局報送《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和《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認定表》,在立案和結案時向省局報送《企業關聯交易財務分析表》。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07年4月1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轉讓定價調查分析的通知
國稅函〔2007〕3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規范各地轉讓定價案件的調查分析,提高調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國稅發〔2004〕143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各地要加強對被調查企業的功能風險分析,接受轉讓定價調查的企業必須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企業填寫的《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結合調查了解企業其它相關情況,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認定表》,并將上述兩張表隨同立案報告一并報送稅務總局。
二、各地要加強對被調查企業關聯交易的相關財務分析,在反避稅調查的基礎上填寫《企業關聯交易財務分析表》,并隨同立案和結案報告一并報送稅務總局。
附件:1.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
2.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認定表
3.企業關聯交易財務分析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0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