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
?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充分發揮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中的重要作用,規范和加強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特制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 凱
科學技術部部長:徐冠華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
海關總署署長:牟新生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
?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充分發揮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中的重要作用,規范和加強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對國民經濟主要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以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并牽頭負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四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5月15日。
第五條 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國民經濟各主要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知名品牌,并具有國際競爭力,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四)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五)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六)企業兩年內(指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3.走私行為。
(七)已認定為省市(部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兩年以上。
(八)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三項指標不低于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詳見附件三)。
第六條 認定程序:
(一)地方企業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相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一)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二)。
(二)相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相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部門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抄送同級財政部門、主管海關、國家稅務局。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可按要求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直接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送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評估機構,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三)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五)依據初評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商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擇優進行綜合評審。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國家進口稅收稅式支出的總體原則及年度方案、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后,擇優確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七條 已是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其控股子公司企業技術中心如具備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且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可申請作為該企業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申請材料和認定程序與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對認定結果(含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頒布。
第九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從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頒布。
第三章 評 價
第十條 依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十一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應于當年4月15日前將評價材料報相關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見附件四)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等。
(二)數據初審。相關主管部門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于當年5月15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評價材料一式三份)。
(三)數據核查。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評估機構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四)數據計算與分析。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評估機構對核查后的數據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并形成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
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詳見附件三)。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頒布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從上報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頒布。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被認定為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下屬公司的原有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應予調整,其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從事業務領域與集團公司不同的,可調整為集團公司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從事業務領域與集團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不再單獨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三)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
(五)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將享受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貨物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涉稅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對調整與撤銷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以公告形式頒布。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八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和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國家認定;已是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撤銷其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三年內不得申請國家認定。
第十九條 因第十六條原因被撤銷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國家認定。
第二十條 對于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并由相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負責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各直屬海關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和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走私行為進行核查,核查具體要求由海關總署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條 稅務部門每年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和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涉稅違法行為進行核查,核查具體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將享受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貨物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從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停止享受有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從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停止享受優惠政策一年。
第二十四條 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停止享受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一年(從發布停止享受優惠政策公告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由相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將有關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抄報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第二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對企業更名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并公告一次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二十七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含分中心)根據《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2007〕第44號令),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異地分支機構需滿足第五條第八款,并經核準后方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專項、科技部通過企業技術中心科技專項計劃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資金支持,以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加強自主創新,促進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九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每年要填報《享受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政策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稅情況表》(見附件五),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報各主管部門及省級財政部門,各主管部門及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后于2月底前分別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省市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區(部門)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開展省市(部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并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2005年發布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第30號令)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
?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