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23號)轉發給你們,我省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另行下發。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2006年l2月29日,國務院以第482號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為做好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條例及實施細則的公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地方稅制改革取得了新進展,有利于簡化稅制,構建公平的稅收環境;有利于拓寬稅基,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有利于強化征管,實現車船稅的源泉控管。各級地方財政、地方稅務機關要積極行動起來,深入學習和準確把握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政策精神,主動向地方黨政領導匯報,加強組織和領導,對稅額調整、稅源調查、宣傳解釋、征收管理等各項工作進行周密部署和安排,迅速做好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工作。 二、擬定實施辦法,合理確定稅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地方稅務機關要根據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盡快提請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區的車船稅實施辦法。在實施辦法中,要對條例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車輛具體適用稅額、城鄉公交車船的減免稅、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等問題做出具體規定。車船稅實施辦法應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地方稅務機關在提請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車船稅實施辦法時,要認真分析本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車輛保有狀況,并利用車輛稅源數據進行分析和測算,在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幅度內,科學合理地確定車輛的適用稅額,既要使稅額標準能夠反映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又要注意與毗鄰地區相互溝通和協調。要根據車船稅管理特點和當地的實際情況,按照既方便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又有利于稅收管理的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征管規定。 三、摸清稅源狀況,提高管理水平 各級地方財政、地方稅務機關要主動與車船管理部門聯系,充分利用這些部門掌握的車船信息資料,摸清本地區車船的稅源狀況。要通過多種渠道,及時準確地掌握新納入征稅范圍的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車船、新購置的車船以及個人車船的相關信息資料,并做好征收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車船稅稅源數據庫,通過車船稅的征收數據與有關管理部門掌握的車船保有量數據的比對分析,進行納稅評估,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夯實車船稅的征管基礎,切實提高車船稅的管理水平。 四、明確扣繳責任,加強輔導和管理 條例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確定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各級地方財政、地方稅務機關要認真研究貫徹落實代收代繳規定的具體措施。要主動與當地保監部門和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機構取得聯系,了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業務特點和有關規定,以確定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工作流程、工作制度等。對代收代繳的責任、稅款的解繳方式、信息的傳遞及手續費的支付等事宜必須做出明確規定。要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培訓和輔導,使他們熟悉車船稅條例及實施細則的內容與相關的征管規定,掌握扣繳的方式和程序。要及時解答保險公司代收代繳車船稅過程中遇到的業務問題。要加強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管理,防止出現應收未收、多收少收等違反條例及實施細則的問題。 五、廣泛開展宣傳,做好納稅服務 針對車船稅征收面廣、稅源零星分散、納稅人多為自然人的特點,各級地方財政、地方稅務機關要采取多種方式,向納稅人廣泛宣傳車船稅的有關規定。除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外,還應在辦稅服務廳和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場所通過張貼公告、免費發放宣傳手冊等形式進行宣傳,使納稅人知曉車船稅的征稅范圍、計稅標準、適用稅額、納稅時間及納稅方式等,提高納稅人自覺依法納稅的意識。此外,要采取多種措施方便納稅人納稅、辦理減免稅或退稅等事宜,為納稅人營造一個良好的納稅環境。 各級地方財政、地方稅務機關在日常征管工作中要注意做好新舊稅制的銜接工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