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3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規范匯總(合并)納稅的管理,現對廣東物資集團公司、海南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漢江水利水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外交人員服務總公司和新華通訊社等6戶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7年度起,廣東物資集團公司、海南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漢江水利水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外交人員服務總公司和新華通訊社等6戶企業不再實行在公司總部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二、上述6戶企業及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或者子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加強對上述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