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7]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財稅[200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為支持鹽業的發展,經研究,現將鹽資源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5元征收。
二、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0元征收。
三、液體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2元征收。
四、通過提取地下天然鹵水曬制的海鹽和生產的井礦鹽,其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暫維持不變,仍分別按每噸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
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