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6號)有關規定,現就其計稅工資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人均利潤、人均應繳所得稅、人均營業收入和人均利息收入等經營效益情況,按照工資總額增長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工資總額增長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的原則,核定該公司2006年度計稅工資稅前扣除總額為156.69億元,超過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計稅工資稅前扣除總額,以其2006年度計稅工資稅前扣除總額為基數,按照工資總額增長低于經濟效益增長(稅前利潤和應繳所得稅)、工資總額增長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營業收入和利息收入)的原則進行核定,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