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公告〔2016〕10)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7〕104號),國家林業局分配給我省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30臺和森林消防運兵車3臺。現將這批車輛的車輛購置稅免征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財稅〔2007〕104號文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
二、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國家林業局分配我省的森林消防專用車指標計劃具體分配下達(包括調整)車輛使用單位,并抄送省國稅局和各有關市國稅局,各地可據此辦理。
三、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車照片及證單式樣各地可從省局FTP服務器下載,路徑為“LOCAL/流轉稅處/車購稅/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圖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0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