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7]9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7]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來,部分地區反映《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中國加入亞洲開發銀行的通知>的通知》[(86)財稅外字第076號]中有關個人所得稅免稅權的執行口徑不明確的問題。經研究,現就有關執行口徑問題明確如下:
《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亞行付給董事、副董事、官員和雇員(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的薪金和津貼不得征稅。除非成員在遞交批準書或接受書時,聲明對亞行向其本國公民或國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貼該成員及其行政部門保留征稅的權力。”鑒于我國在加入亞洲開發銀行時,未作相關聲明,因此,對由亞洲開發銀行支付給我國公民或國民(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的薪金和津貼,凡經亞洲開發銀行確認這些人員為亞洲開發銀行雇員或執行項目專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國稅法規定的有關薪金和津貼等報酬,應依《協定》的約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