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粵財法〔2008〕40號轉發)的有關規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的通知》(粵地稅發〔2006〕121號)中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政策相關部分作相應調整,具體如下:
一、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達1000元的,綜合征收率仍為4%(包含房產稅4%);
二、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綜合征收率由8%調整為6.35%,其中:營業稅1.5%、城市維護建設稅0.105%、教育費附加0.045%、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0.7%;
三、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綜合征收率由10%調整為8.35%,其中:營業稅1.5%、城市維護建設稅0.105%、教育費附加0.045%、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2.7%。
以上規定從2008年3月1日起執行。此通知下發前多征稅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 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