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內容的通知
國稅函〔2008〕757號 全文失效
【本文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 文件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乘用車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05號),稅務總局對《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有關內容進行修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表修改內容如下(樣表詳見附件):
(一)在申報表 "應稅消費品名稱"中"乘用車"項下增加"氣缸容量≤1.0升"欄,同時在"適用稅率"項相應增加"1%"的稅率,調整后的申報表乘用車劃分為7檔稅率。
(二)將申報表"應稅消費品名稱"中"乘用車"項下的"氣缸容量≤1.5升"項,調整為"1.0升<氣缸容量≤1.5升".
(三)將申報表中"應稅消費品名稱"中" 乘用車"項下的"3.0升<氣缸容量≤4.0升"欄對應的稅率,由"15%"調整為"25%";"氣缸容量>4.0升"欄對應的稅率,由"20%"調整為"40%".
二、調整后的申報表自2008年10月份辦理稅款所屬期為9月份的消費稅申報時啟用。各地在使用過程中遇到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附件:小汽車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