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農用輪胎征免消費稅問題的請示》(穗國稅發〔2008〕138號)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CH1010微型廂式貨車等有關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4〕303號),汽車輪胎是指用于各種汽車、掛車、專用車和其他機動車上的內、外胎,不包括農用拖拉機、收割機、手扶拖拉機的專用輪胎。因此,廣州珠江輪胎有限公司生產的農用輪胎,如果是專用于農用拖拉機、收割機、手扶拖拉機的,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如果與汽車或其他機動車通用的,則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此復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